上诉人衡水张衡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衡酿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衡酿酒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衡水老白干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衡水老白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虽然双方生产的都是“老白干酒”,但不构成商品名称相同,因为“老白干酒”是一种香型的白酒通用名称。张衡酿酒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且两种外观装潢存在不小的差异,根本不能认定为“高度相似”。其次,张衡酿酒公司出售的涉案酒类商品是单盒包装商品,售卖单元为“盒”,至于盒内酒瓶的外观设计,消费者在购买时是不能识别的,盒内酒瓶是否相似不会误导消费者产生混淆。再次,一审判决以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8)第稽****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凭,认定张衡酿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是错误的。该处罚决定系对盒内酒瓶的处罚,而在本案中,盒内酒瓶不是构成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包装装潢”,并且酒瓶在包装盒单元内,也不是消费者在区别商品来源时能够直观见到的包装装潢,以此认定张衡酿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明显不妥。最后,衡水老白干公司为了进一步固定事实证据,曾向衡水市市场监督局再次举报张衡酿酒公司的涉案酒品涉嫌不正当竞争,该局对张衡酿酒公司涉案酒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于本案庭审后作出了处罚决定,认定张衡酿酒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予处罚。此关键证据张衡酿酒公司递交一审法院被拒收,一审法院属于选择性使用证据,是不可能查青案件事实真相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张衡酿酒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本文书还有7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