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周*、周*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首先,两份购房《协议书》及五张收条均非郭**签署,郭**申请了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无法做出的法律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陈**承担;而且收条内容与协议书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且0.8万与2.2万的收条与本案诉讼标的没有关联;其次,陈**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出售房屋并非郭**的真实意思表示,郭**亦非涉案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无权单独决定出售该房屋;再有,涉案房屋系央产已购公房,未经审批不得上市交易;故陈**无权要求履行购房协议书并要求过户,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周*、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负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郭**、周*、周*共有,郭**未经周*、周*同意,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郭**亦未承认其与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周*、周*对卖房一事完全不知情,且没有办理过公证;涉案房屋系央产已购公房,未经审批不得上市交易。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
陈**辩称,同意一审...(本文书还有5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