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住博乐市,电话***.
上诉人王*1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1的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3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1的母亲王*2与王*3原系夫妻,2008年6月25日王*2与王*3经博乐市法院调解离婚,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博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婚生子王*1由王*2抚养,王*3自200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今后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2013年7月11日王*3与王*2经博乐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1由...(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