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宿州国峰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宿州国建院子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书》于2022年3月20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757.18万元(违约金以13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1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竣工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6日为757.18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需增加的施工费1522838.30元;4、判令被告赔偿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维修费用3283516.86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移交已完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并判令被告按照每日5.5万元标准向原告赔偿自2022年3月20日至实际交付资料之日止的迟延交付资料造成的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29日为93.5万元;6、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20...(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