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64年10月**日出生,汉族,居*,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男,1969年2月**日出生,汉族,居*,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胡**、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22)鲁1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5月1日与被申请人胡**签订《商业用地使用转让及地上商住楼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胡**将涉案楼房出售给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胡**房款32万元。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已将32万元购房款支...(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