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1月26日、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鲁**,被告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120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共计27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及往返交通费、误工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9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从原告处借得100000元,并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2020年12月3日告因家中急事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说用几天没写借条,原告有银行转账记录。2020年12月30日被告因处理违章罚款又向原告2000元,被告没写借条,原告有转账记录为证。2021年1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被告承诺...(本文书还有3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