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赛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告胡**及其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448897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8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在新密市白寨镇承包了“河南溱河天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后勤楼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该项目的土建工程由原告施工建设,约定,该项目**幢楼**层,总施工面积1269.76平方米,每平方工程款为1200元,包工包料随后被告将施工图纸交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底组织工人及设备进场施工该工程施工总价款为1523712元,期间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1万元因二被告不按照规定时...(本文书还有2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