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开发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星辉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星辉开发公司、张**偿还欠原告李**的借款34,091,691元及利息,利息按国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2022年3月15日;2、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该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34,091,691元。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被告星辉开发公司辩称,星辉开发公司并没有向原告借款,也没有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涉及款项不是原告自有资金,可能涉及非法...(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