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将7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2021年9月30日偿还50,000元,2022年3月30日还清全部借款。如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后被告陆续偿还15,000元,余款55,000元未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
被告魏**未到庭,亦未...(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