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侵权纠纷,主张名誉权受侵害的原告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虽然本案原告马**为台湾地区居民,但其称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弄,并提供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其上载明马**抵达住宿日...(本文书还有3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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