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云店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不服本院(2020)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未将案件事实情况调查清楚就做出裁定,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起诉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能够证明强拆行为应当由二被申请人共同负责;二审法院认定驳回对被申请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并无不当严重错误,被申请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作为统筹与入市试点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强制拆除行为负责。
大兴区政府提交意见称,(一)同意一、二审裁定书结果。(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除,未对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失。(三)根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