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征收土地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决定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签订了《地上物清理确认书》领取了地上物补偿款就无权要求确认占地行为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一会...(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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