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青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被申请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忽视涉案房屋虽未竣工备案,但已经交付业主正处于装修期内的事实,业主装修后可正常使用,可见该房屋使用性不受任何影响。(二)涉案房屋已在不动产服务登记中心网签合同且已备案,现是可以办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可变更事实二审法院已查清。(三)涉案房屋登记只是公司注册地,不是办公地址,该公司实际办公地***小区**号楼,涉案房屋还处于空置状态。马**进行燃气灶灶台的装修和厨房天然气管道边墙壁的必要装修,并非二审法院认定的马**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事实是马**违约未付款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马**未要求交付。(四)马**不具备按揭贷款的条件,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支持马**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承担。
马**辩称,双方订立的《购房协议》《补充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能证明马**主张继续履行二审判决解除马**与马**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返还房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2.马**向其双倍返还于2013年4月20日支付的购房定金2000000元整;3.马**向其返还于2016年7月5日支付的购房款2000000元整;4.马**以其支付的款项4000000元为基数向其支付购房款利息(自马**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至马**实际返还购房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5.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马**承担。
马**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2.判令马...(本文书还有8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