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奚**因与被上诉人天台县三合镇下涧溪村后山圩自然村(以下简称后山圩自然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奚**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不清,一审未查明上诉人奚**在天台县三合镇联合村是否分得承包地。二、上诉人在后山圩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丧失。1999年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本质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的延期,国*(1995)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指出: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工作,应在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在总结经验、完善承包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