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开发********(以下简称苹果家具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苹果家具经营部向周*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4583.4元(周*在一审起诉金额基础上自认承担50%,要求苹果家具经营部承担50%);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苹果家具经营部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周*系在为苹果家具经营部提供劳务时受伤。现周*将一审中已提交的相关证据整理如下:1.周*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通过微信于2020年4月25日晚上9点安排周*次日到宜城春晓业主家换衣柜门板。2.周*与李*的通话录音证明,李*在得知周*受伤后,打电话询问周*受伤情况及恢复情况,且李*还陈述,第二天即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把周*遗留在业主家的工具、配件等收走了。3.周*与苹果家具经营部负责人秦*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秦*在得知周*受伤后,次日就向周*转款,之后也陆续将欠付的工资结清,还给付了一定费用作为医疗费。4.周*与秦*的通话录音证明,秦...(本文书还有4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