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行五峰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鄂05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有关“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以本金42172.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的内容,并依法改判为: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以本金42172.6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四倍的利率计算。(不服金额为5800元。)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最高限额计算利息,一审判决按24%计算利息超过最高限额5800元。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邓*的上诉请求。
工行五峰支行辩称:工行五峰支行在一审起诉时所主...(本文书还有2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