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彭*、谢*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彭*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在认定涉案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认定谢*已组织人员完成部分工作,有实际支出发生,且彭*也有一定的过错,进而酌定由谢*返还款项9万元。彭*认为谢*自始未付出实质性工作成果,也从未得到彭*的认可,且违约责任在谢*,合同解除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17万元。
谢*辩称,彭*上诉请求陈述事实与双方履行合同事实不符。双方合同约定前期运营费用是35万元,谢*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因分歧未再继续履行合同,谢*没有返还已支付款项的义务。
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彭*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彭*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未能查清谢*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价值,酌定价值与市场价值不符。原审判决认可谢*已履行了设计工作及宣传培训工...(本文书还有4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