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返还原告兰**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当时约定三日返还,但至今被告一直未还,每当原告催要,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吴**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载有手机通话录音的光盘一张、通话录音文字整...(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