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袁**与被告方**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方**申请追加方**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袁**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王**,第三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2001年7月4日签订的《分单》中第一、二条关于赠与原告的房产及空地的约定;庭审中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2001年7月4日签订的《分单》中第一、二条关于赠与被告方**房产及空地的约定;2.请求判令位于石林县××乡××村委××村村中部及大树棵处的两处房屋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分单》中第二条约定的三间房空地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文书还有4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