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贾**、原审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或发回重审;二、涉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索要所谓的欠款的承担主体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二、被上诉人所谓的欠款是其在自己经营公司时做的圈套,完全是自己给自己做账,没有真实可言。三、本案事情来由。上诉人妻子参与合作的培训机构(博鸣记忆公司),原注册股东是徐胜与被上诉人。合作期间被上诉人、徐胜把自己从前的债务转移到公司,随意编造债务,挪用资金,带走公司花重金培训的员工,干自己的私...(本文书还有1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