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董**、原审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上诉人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借款金额及利息事实认定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借贷行为的真实合法性,被上诉人对诉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的借款本金是根据月息五分、利滚利计算而来。上诉人2014年2月4日借本金10万元,2015年4月13日结本金5万元,在2016年2月3日合计还款本息195500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本金140000元,未查明案件事实。
董**...(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