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暂定10000元(待重新评估后另行变更)的赔偿责任;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的依据。1、被上诉人车辆评估材料未经质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