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华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协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华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李*通过湖北移动微法院远程庭审平台参与诉讼,协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协进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协进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华方公司与协进公司并未核对不良货物数量,协进公司无权主张货款。协进公司向华方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大量残次品,造成华方公司巨额经济损失,双方因此签订《协进灯珠色差赔偿协议》,约定协进公司向华方公司支付人工费33万元,并且按照每片10元支付5至6.5万片残次品的损失,应付货款多退少补。该协议已明确补偿款及残次品价款在华方公司应付的货款中抵扣,但一审认为双方可依据《协进灯珠色差赔偿协议》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华方公司应支付货款672938.2元,是错误的。一审故意拆分货款总额,采用“能确定一部分就先确定一部分”的原则作出判决,完全脱离了双方签订《协进灯珠色差赔偿协议》的本意。二、华方公司与协进公司对整个合作期间进行结算,应包括2019年的残次品数量。2019年4月14日,双方确认了不合格产品6498个,2019年10月25日,双方确认不合格产品10877个,以上共计17375个不合格产品的价款,应在协进公司应付货款中扣减。一审认为华方公司提交的两张2019年品质异常联络单与2020年10月至2021年期间的货款无关,没有认定双方已确认的2019年残次品数量,进而没有抵扣应付货款,是错误的。三、由于协进公司提供给华方公司的货...(本文书还有7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