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诺药业)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2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上诉人惠诺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姜**到庭参加询问;又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上诉人惠诺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惠诺药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经济损失500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惠诺药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朱**主张5000万元赔偿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2018)鲁民终****号判决(以下简称870号判决),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为每支25元,或参考惠诺药业的采购中标价及批发销售价,每支获利为17....(本文书还有17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