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苏酒集团的损失完全是因其自身疏忽行为导致,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苏酒集团并未到柜台办理开户业务,开户成功后,没有及时收回预留印鉴卡、密码器、银行结算凭证、银行转账支票等必要文件和器材,而是将账户的控制权交给了他人,导致案涉资金被挪用。案涉银行账户开具成功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所谓1000万元购酒...(本文书还有1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