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王**、隋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申请追加了隋皓宇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隋皓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0.8%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与隋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告隋皓宇与隋某某系父子关系。2021年4月8日,隋某某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0.8%,并由隋某某亲手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后,隋某某在五月份因交通事故去世,隋某某生前有位于××镇××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一处,隋某某去世后两个月,该房屋变更到王**名下。因借款时被告王**与隋某...(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