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夏**、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工资2262.40元、6月工资1600元,合计3862.40元;2.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262.40元,6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200元;3.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补金2820.80元;4.被告夏**对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余**对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被告夏**持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梧州三龙大道龙新村回建地租用了村民的民房作为厂房,配备了多台电脑平缝机、电脑大编辑等设备,并招录了20多名工人开展生产业务。原告徐**通过应聘于2021年3月29日入职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从事制衣工作,工资按件计算,上班一天给交通补贴4元,晚上加班每小时支付2元加班费,由陆小莹负责记录工作量、考勤情况,每月员工核对确认后,陆小莹再将工资数额发给老板夏**,最后被告夏**通过其个人微信向原告徐**支付工资。原告徐**一直在制衣厂工作至7月初。被告夏**已发放3月工资333元、4月工资3000元,5月、6月工资未发放。然而7月初原告徐**多次追讨后,被告夏**告知已将厂转让给被告余**,让原告徐**向被告余**追讨。
经查,被告夏**以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于2021年6月4日与被告余**签订协议,约定“将三龙大道龙新村回建地分公司一切事务交由余**管理。以后的分公司的利润分成各50%”。同时,6月17日被告夏**将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转让,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另外在2021年7月原告徐**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被告等拖欠工资情况时被...(本文书还有8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