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夏**、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5月工资4982.44元、6月工资1503.90元,合计6486.34元;2.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5月的双倍工资差额4982.44元,6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005.90元;3.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补金3255.445元;4.被告夏**对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余**对被告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被告夏**持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梧州三龙大道龙新村回建地租用了村民的民房作为厂房,配备了多台电脑平缝机、电脑大编辑等设备,并招录了20多名工人开展生产业务。原告梁**通过应聘于2021年3月24日入职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负责平车,工资按件计算,全勤有100元全勤奖,上班每天有4元交通补贴,晚上加班有2元/小时的补助,工作量由被告夏**任命的组长陆小莹记录核对,被告夏**依据陆小莹记录发放工资,工资在下月底发放。原告梁**一直在制衣厂工作至7月初制衣厂无故停工。入职后,被告夏**分别于4月29日、5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梁**发放了3月工资312元,4月工资1778元,5月、6月工资未发放。然而经原告梁**多次追讨后,被告夏**借口已将厂转让给被告余**,让原告梁**向被告余**追讨为由逃避给付工资的责任。
经查,被告夏**以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于2021年6月4日与被告余**签订协议,约定“将三龙大道龙新村回建地分公司一切事务交由余**管理。以后的分公司的利润分成各50%”。同时,6月17日被告夏**将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转让,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信丰耀雅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信丰锦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另外在2...(本文书还有8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