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原告于2014年元月1日、2014年元月15日分别出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3万元。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口头承诺2万元以月息1.8分计算,3万元以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款为止。时至今日,原告几年来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上面的签名和指印不是被告的,借条不是被告本人出具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秦*...(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