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邯郸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冀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天成公司与美的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其在协议签订时已经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冀乐公司,各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以资产划拨方式将属于天成公司的项目s3’地块变更登记至冀乐公司;第五条第8项约定,s3’地块拆迁问题全部由天成公司负责处理完毕,冀乐公司将s3’地块国宏世家一期**号楼部分合计21949㎡及其它地段商铺1000㎡以成本价协议分配给天成公司,作为对天成公司承担回迁成本的...(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