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与被上诉人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蒋**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接到的民事诉状表述是:以2021年5月12日上诉人出具的共同结算欠条237800元作为唯一的依据,庭审中上诉人举证2021年5月12日至今期间已经实际付款185000元、仅欠金额为52800元后,被上诉人又称5月12日后还有新的买卖关系,又增加了新的97537元买卖数额。一审法院仅依照被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及单方解释便认定97537元的买卖关系存在,显然不符合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定,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