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二审立案期间,上诉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北京九源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双方提出的减交、缓交和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条件。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