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化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提出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于当日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经本庭组织抽签决定鉴定机构并委托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上述申请事项的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继续开庭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宁夏恒泰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681.58元(伤残赔偿金71440元、医疗费1861.58元、误工费36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28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