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至今的医药费2620.02元;2.确认0045079号《四六四医药门诊号》有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案外人刘**(已故)之妻。1996年刘**就诊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于1997年7月25日就诊死亡。后经多方协商,原、被告和*,并于1997年7月...(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