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上海繁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祺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繁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加盟费及材料费共计人民币147188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算,以1471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加盟被告运营的“拾觉”茶饮项目,被告为原告提供业务培训及运营指导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从2021年5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加盟费共计122000元,该费用包括服务费100000元、店面空间设计费2000元、食品卫生安全保证金10000元、品牌管理费10000元。2021年5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本文书还有5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