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星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晶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星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1-03-01-01的《石英粉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货款人民币2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8万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表示其没有向被告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故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为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及其他应诉材料之日起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3-01-01的《石英粉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卖石英粉(二氧化硅成份必须大于等于99.2%,三氧化二铁小于等于300ppm,水分小于0.1),每吨价格300元,每月供货1,000吨,并约定供需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按照合同总金额30%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为了履行《石英粉购销合同》,向被告预付货款20万元,但被告一直以机器调试原因没有发货,经原告催告,被告于2021年5月26日确认发货37吨2021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货33.78吨,后经最终客户案外人重庆xx有限公司(以下...(本文书还有52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