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苏**、苏**辩称,不同意附属医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维心公司述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胡**、苏**、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附属医院、维心公司共同按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399033.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700元、营养费7700元、护理费15400元、交通费2236元、外购药品费6070元、死亡赔偿金1512040元、丧葬费56442元、病历复印费697元、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司法鉴定费51200元、鉴定人出庭费(原一审)2000元,以上共计2360518.75元;2.判令附属医院、维心公司共同按100%的民事责任承担患者在附属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尚欠部分)410242.37元;3.判令附属医院退回广西物价局核定的多收医疗费6434.69元;4.判令附属医院、维心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患者苏某的继承人为胡**、苏**、苏**。
苏某主因右胁部隐痛1周,加重2天于...(本文书还有3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