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黄**、第三人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房屋转让款23万元中的19万元属原告个人所有;2.解除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梧州河西支行账户存款23万元的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原告徐**与第三人杨**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9年2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离婚后坐落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房**房屋权属归儿子徐铭键所有,原告尚欠农村信用社的抵押贷款15万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相关。
法律规定。2020年2月3日,原告通过房屋中介以338000元将房屋转让给聂**,聂**支付了108000元(包括定金),其余房款23万元在取得房产证后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再支付给原告。因原告以该房屋为抵押,向农村信用社抵押贷款15万元至2020年2月22日到期尚未归还,原告特向房产中介莫金华借款15万元用于还贷解押,待收到聂**支付的房款后还清。现该房屋已过户给聂**,聂**也已支付首期房款108000元,其余房款23000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并已存入原告的中国建设银行梧州河西支行账户内。2020年5月25日,梧州市长...(本文书还有5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