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杨*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自2016年6月16日至2021年10月16日的利息4620元,2021年10月16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3.85‰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因双方是同学关系,且借款金额不大,借款时间不长,原告就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向原告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