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幸**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利息65349元,2022年6月2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日利息60349元,2022年6月2日后利息按年利率14.8%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2017年8月10日...(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