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祁东新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周**、李**、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以下简称南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调查,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东新区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周**、李**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应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责任比例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李*在南华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系其原发疾病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不是侵权行为导致,应不予认定,精神抚慰金应予核减。
周**、李**答辩称,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祁东新区医院未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未申请重新鉴定,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祁东新区医院承担30%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根据鉴定意见,祁...(本文书还有3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