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59600元、鉴定费22980元,共计4825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为被保险人,被保险车辆为津mt××**号轿越野车,保险期间自2022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2022年1月22日17时,原告高**驾驶车牌号为津mt××**号轿车行驶至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环湖东路与环湖南路交口处与案外人张立博驾驶车牌号为津ka××**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确认原告高**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本文书还有1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