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与被告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2795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发生车祸,腰背部、胸部疼痛,头疼、头晕不适,左眼疼痛,于2015年10月13日18时左右至原告处骨科就医,2015年10月27日出院,其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27953.6元未交纳,经原告多次催交上述医疗费无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辩称,一、原告在起诉状所提诉讼请求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并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2015年10月...(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