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按照42.86%的股比向王*支付项目收入80万元的分红342880元;2.判令罗*向王*支付回购股权多付的款项171542元;3.判令诉讼费由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王*与罗*就合作经*(租赁)石景山区xxx物业服务楼项目签署《出资合作合同》,项目投入资金700万元,其中罗*投资400万元、王*投资300万元,双方在项目各占股比为57.14%、42.86%,双方根据各占股比投资及分红。实际上,该项目是基于北京汇众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仁和公司)与北京x**营房处、北京x**保障局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物业转租、经*。王*与罗*在汇众仁和公司的股权由孙**、姚**代持。2019年8月,罗*与王*将项目80%股份按照对应比例转给李*,转让价款760万元,由汇众仁和公司股权代持人孙**、姚**与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该公司80%的股权。该协议书签订后,股权做了工商变更登记。汇众仁和公司80%股权转让后,剩余20%的股份中,王*占8.57%、罗*占11.43%。2019年12月,因经*需要,罗*、王*协商回购李*持有汇众仁和公司80%股份,孙**、姚**作为代持人与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回购款包括760万元股本金及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利息按照每月1%进行结算,回购期至2020年4月1日,结算所有本息。回购完毕,经结算,回购本息总计8079300元,在李*经*期间,2019年10月收取了项目租金80万元,在总回购款中抵扣,实际支付李*回购款7279300元。7279300元回购款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书还有7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