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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胡**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鲁1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4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69年2月**日出生,汉族,居*,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胡**、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执行裁定书也属于诉讼程序中作出的文书,应当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

    胡**、胡**均未答辩。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鲁1103-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应为在诉讼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是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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