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永城市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诚信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路基石款85000元及利息(占有期间利息自2021年9月12日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至);2、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给被告供应路基石货物,双方建立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欠条两张,被告仅仅支付部分货款,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贵院。
被告赵**、诚信混凝土公司共同辩...(本文书还有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