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朱**因与被上诉人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朱**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1)豫1481民初****号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孙**、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仅认定孙**、朱**向时**借款39万元的事实,未认定该债权已经消灭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应为“孙**、朱**虽向时**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但该债权已经通过案外人陈*1偿还20万元以及转让给案外人陈*侠20万元债权后而消灭”。2.一审中孙**、朱**提交的陈*1与时**的录音能够清晰印证上述事实。在该录音中,陈*1表明已经替孙**、朱**偿还时**20万元,(录音中陈*1说“对了,你到时候千万别给朱**说这个钱是我替他还的…我不管你们怎么和他闹,到时候把我的20万还给我就行了…”)且时**也在录音中认可。另外,在该录音中虽然没...(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