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凌**的辩论意见:同西华永聚运输公司意见。
依据原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诉辩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11月11日15时2分许,凌**驾驶豫py××**/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河南省襄城县金襄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汝河桥北路段处时,与甄爱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甄爱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第411025**********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凌**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凌**承担同等责任;甄爱玲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原因,承担同等责任。豫豫py××**豫豫p××**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西华永聚公司,豫p豫py××**在人民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p豫p××**未投保商业三责险。
事故发生当...(本文书还有1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