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家物业)与被告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家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家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底物业服务费14019元及违约金3441元,合计174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底物业服务费15276.5元及违约金3818.4元,合计19094.9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为石***小区××幢××室的业主,原告与云南佳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中住宅物业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电梯费每月每户30元,垃圾清运费每月每户10元,二次加压费每月每户10元。违约金按照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每年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于每年3月1日前缴纳。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