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郭**、解**、阿荣旗某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金**、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荣旗某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金**、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郭**、解**给付借款本金2,150,000元及利息14,886.74元(此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2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阿荣旗某某家庭农场有限公司、金**、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0日,被告郭**、解**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对2,150,000元贷款及利息等同意共同偿还。2020年5月10日,被...(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